乌鲁木齐资产评估的披露要求
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,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,根据《资产评估准则——评估报告》编制评估报告,并进行恰当披露。
第二十六条 无论单独出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,还是将机器设备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,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,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。
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,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。
(一)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,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;
(二)除了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,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评估对象的文字描述,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机器设备的概况,包括机器设备的数量、类型、安装、存放地点、使用情况等;了解评估对象是否包括了安装、基础、管线及软件、技术服务、资料、备品备件等;
(三)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,应当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、评定估算过程;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、维护保养情况、贬值情况等;
(四)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、改变使用地点等;
(五)应当明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**及其他限制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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